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产行政管理第七条有效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私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无合法代理人或权属不清的房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产管理单位代管。前款代管房屋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单位不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