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条例所称房产交易,包括房产转让、房产抵押、房屋互换、房产典当、房产拍卖和房屋租赁。本条例所称房产管理单位,是指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直接从事房产管理的房管所、房产科等基层房产管理单位。本条例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房产咨询、房产价格评估、房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