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擅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