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产交易第二十八条有效销(预)售商品房屋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预)售商品房。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