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三)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四)截留或者挪用工会经费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