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属于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划拨给同级地方工会。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自工会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待建立工会组织后,再按规定的比例返还该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如实向工会提供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人审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