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