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亵渎职守等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所进行的活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