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持自治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保护标志,由土地管理部门建立管理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移动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生产条件好,产量高,划为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不得占用;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划为二级基本农田,规划期内不得占用。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2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