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建立土地资源档案。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