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玩忽职守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2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