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乡(镇)、村企业及私营个体企业破产,注销营业执照后,所无偿占用的集体土地归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2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