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