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补偿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助、捐资等形式参与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