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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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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划定
第十四条
已修改
依法划定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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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