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凭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报考本省由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中等学校的,其总分加15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本省由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高等学校的,其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