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权益保护与义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法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小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