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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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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效
对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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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