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挖花草苗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使景观、植被、地貌受到破坏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