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大型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