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机关、团体、企业和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设有食堂的,应当设清真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