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价格、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