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四条已修改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政府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