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抗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