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基本烈度在六度及其以上的抗震设防区内的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