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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六条
有效
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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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