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