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基本法律知识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讲座、课外活动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或者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国家、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