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