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申请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勘查地热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热资源勘查工程设计书;

(四)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