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申请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二)勘查地热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地热资源勘查工程设计书;(四)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