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热资源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