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采矿权人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尾水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