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未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