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地热井报废或者停止开采后,采矿权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地热井井孔,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封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