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高新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的领导,监督、协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