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险年检的;(二)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三)不提供有关资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的;(四)伪造有关账册、材料的;(五)隐匿毁灭证据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