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未采取措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或者在当日十三时至十五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