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