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