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四节 减少固体废物排放措施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固体废物填埋场应当正常运行,终止使用的应当做好闭场工作,并恢复其表层生态。禁止在终止使用的固体废物填埋场表层建设对其产生破坏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