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各类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