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四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立无障碍标志。对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公共场所、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方便残疾人出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