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九条有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县城区、乡(镇)集镇、村(居)民庭院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其他区域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