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