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犬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律、法规,普及科学养犬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