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经批准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自治州、县(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自治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自治州、县(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