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茫崖、冷湖、大柴旦行政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农牧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