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监守自盗或者包庇、纵容、指使他人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