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交同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