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计划,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监督抽查,并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包装、贮运、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依法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日常监测;

(四)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资料;

(五)监督当事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